论坛首页 | 民商法律 | 外商投资 | 公司并购 | 股权转让 | 公司法务 | 公司上市 | 破产清算 | 金融证券 | 行政诉讼 | 涉外法律
法律顾问 | 公司治理 | 投资融资 | 股东纠纷 | 网络法律 | 国际贸易 | 海事海商 | 知识产权 | 商事仲裁 | 法律文书 | 精选案例
合同法律 | 商帐催收 | 婚姻继承 | 房产法律 | 劳动工伤 | 交通事故 | 损害赔偿 | 民间借贷 | 刑事辩护 | 法律法规 | 网站首页


LAWBBC 法律咨询网 www.lawbbc.cn法律咨询网刑事辩护 →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共有6614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张文凯律师
  1楼 个性首页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管理员 贴子:539 积分:5840 威望:0 精华:1 注册:2009/6/3 12:16:06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5 21:54:56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1) 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可以结合在一起;

    (2)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制造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根据我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类药品只能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或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收购,其运输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有关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运输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运输;其生产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上述两类药品的销售、运输和生产;

    (3)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实际到达目的地与否,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对毒品的精炼、加工、配制,以及用化学方法合成毒品等;

    (4) 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

    (5)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不构成本罪;

    (6) 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该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分别论处。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5)依照《刑法》35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贩卖毒品罪处罚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张文凯律师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MSN:lawbbc@hotmail.com QQ:6322152
邮箱:lawbbc@gmail.com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