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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恋爱给女友万元,多次诉讼能否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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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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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给女友万元,多次诉讼能否讨回?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12 23:34:01

陈清在起诉中称,与韦英系朋友关系。应韦英请求,7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韦英6万余元。后经多次催讨,但韦英却拒不返还。陈清认为,韦英占有上述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归还这笔钱款。韦英承认在此间双方间存在恋爱关系,在这个阶段中,互有金钱往来也在情理之中。当自己需用钱款时,陈清也确曾代为支付,但一般都予以归还。作为女友,自己还在香港旅游时为陈清代购商品。由此,韦英认为,基于恋爱关系,双方有经济往来而没有书面证明纯属正常,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不同意诉讼请求。
曾以借款起诉被驳回
经查明,陈清与韦英经朋友介绍于2008年1月相识恋爱,1年半后分手。此间,陈清共7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法,给予韦英万余元。又查明,陈清曾于去年12月9日,以与韦英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韦英归还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于今年初判决驳回。
给付钱款不存在误解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其行为或行为的性质存在误解。本案中,陈清给付韦英钱款时,双方尚处在恋爱存续期间,陈清亦称其是应韦英的要求给付钱款的,由此可见,陈清对给付钱款的行为是明确的,并不存在任何误解。应该注意到,陈清先以民间借贷,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两次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实际上是出于举证的便利,通过更换案由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做法,势必会造成诉讼权利的滥用。因此,陈清在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因其给付钱款的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要件,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上述判决。



张文凯律师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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