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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精神病人车下丧生,车主是否需要赔偿?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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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管理员 贴子:539 积分:5840 威望:0 精华:1 注册:2009/6/3 12:16:06
精神病人车下丧生,车主是否需要赔偿?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31 0:00:19

 年过不惑的潘先生身患精神病10多年,日常起居皆由82岁的老母和兄弟姐妹轮流照顾。近2年,他虽已正常上班,但定期治疗从未间断。今年5月中旬,他突然失去踪影。5月16日,又是搬家的日子,他该出现了吧……他到底去哪儿了呢?当天11时45分许,潘先生的身影出现在了剑川路与沪闵路路口,他神情异样,左右徘徊,仿佛要进行一次生死的跨越。中午时分,车辆渐稀,一辆大客车迎面驶来,潘先生竟然冲到车前并倒在地上,所幸大客车及时刹车才未酿成悲剧。5分钟后,又一辆大货车驶来,遇红灯按规定停驶。此时的潘先生离大货车约6米距离,做着俯冲姿势……放行信号灯已经亮起,大货车起步,正在此时,潘先生却象百米冲刺一般,钻入大货车右侧前轮与中轮之间,顷刻间已被大货车右中轮压过,其状惨不忍睹。察觉异常的驾驶员立即停车,然为时已晚。潘先生因该起事故致胸腹腔内脏损伤,于事发50多分钟后死亡。在事故处理中查明,大货车为山东人童先生所有,雇蔡先生驾驶。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公安部门提交了包括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及垫付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协议。
  死者老母索赔34.6万元
  白发人送黑发人怎能不悲痛欲绝。在赔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今年7月,死者的高龄老母一纸诉状将童先生、蔡先生和某电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老人认为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6万元。对此,三被告以原告方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潘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潘先生自杀性行为为法定免责事项为由,坚决要求驳回对方诉请。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货车司机依法可以免责
  如何处理这起罕见的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是分清双方责任。顾亚安合议庭认为,死者在事故发生时其精神状态存在两种可能性。
  假设潘先生的精神疾病处于控制状态下,那么潘先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程度的辨别和认识能力。从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看,潘先生钻入车底,是其积极行为所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当符合机动车方的免责事由,被告方不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假设潘先生的精神疾病处于发作状态下,那么潘先生当然没有意识。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应当考虑潘先生的钻入车底行为是否为不可归责于驾驶员的免责事由。在本案中,潘先生在路旁做俯冲姿势等有失常态之举,但要求驾驶员判断潘先生是否当时要钻入其车底,是不符合常理的,况且当时潘先生所站位置与大货车有一定距离。潘先生在大货车起步时钻入车底,发生时间短暂,钻入地点与中轮相距甚短,事故发生突然,因此,即使驾驶员采取必要措施,也难以避免事故发生。因此,也应当为不可归责于大货车驾驶员的意外事件。
  一纸体现人关怀的判决
  两种可能两类免责事由,所有结果都将导致被告方免责。一般说来,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对死者老母亲不利!然而,顾亚安合议庭并没有这样简单地下判。他们在认真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之后,对有关条款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关注弱者的下判精神,无时无刻都对合议庭提出了更高的审理要求,为他们引出了最新的判决思路。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本意为这一案件的最后判决奠定了基础。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下判,既要体现严肃执法、又要体现人文关怀,车主理应给予原告方人道主义帮助。综合案件双方的损害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童先生给付死者母亲5万元,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张文凯律师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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