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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BC 法律咨询网 www.lawbbc.cn法律咨询网劳动工伤 → 借他人身份证发生工伤,受害人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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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借他人身份证发生工伤,受害人如何索赔?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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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身份证发生工伤,受害人如何索赔?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12 12:12:22

借身份证打工   发生意外

42岁的李国华是本市金山区亭新乡的村民。2003年元月1日,李国华得知奉贤一家劳务输出公司正在招聘劳务人员,欲前往登记,因身份证不慎丢失,就向同村好友张书平借。都是乡里乡亲的,张书平毫无犹豫地将自己的身份证给了他。当日,李国华便拿着张书平的身份证来到了这家劳务输出公司登记。因前来登记的人员较多,工作人员未仔细核对身份证照片,就让李国华签约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工合同书后,将他派遣至本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工作。

李国华干的是体力活,每天在锯床上加工零件的同时,还要吊运产品周转箱。据他回忆,2003年9月5日晚8时许,他站在三只连叠的产品周转箱最底层,欲将吊车的吊钩件勾搭在上面第一只周转箱时,身体稍微一偏,一个晃动,他就从70公分的高度被重重摔倒在地,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厂方当即将他送往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冒用他人身份  了断事故

“假如进厂后及时更改姓名或在事发后向厂方说明情况的话,就不会产生这一系列的麻烦。”李国华甚是后悔地告之,总以为名字是个代号,对自身没啥影响,因此进厂工作以来,他一直被称为“张书平”,从未想到要更正。事故发生后,他依旧以“张书平”的身份住院治疗。

在他的伤势基本稳定后,被蒙在鼓里的劳务输出公司对“张书平”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张书平”因工伤残程度评为九级。

经过一年多的疗理,李国华虽能行走,但因体内的钢针未取,身体很虚弱,无法使劲,自知不能再到厂家干重力活,便提出辞职。2004年12月31日,他与厂方及劳务输出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伤处理意见书,使用的姓名还是“张书平”。三方约定,由厂方一次性支付给“张书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3万多元;同时终止“张书平”与厂方的劳务工作关系;体内的钢针提取手术费用,根据医院的医疗费单据给予报销,并再一次性补助2000元,时间限制在2005年6月,超过时间,一切费用由“张书平”自负。

腿部伤势恶化  风波迭起

按理,李国华在拿到这笔补助金后,工伤一事也就得到了一次性解决。谁料,当李国华到医院取出钢针后被告知,由于右腿伤处的肌肉萎缩,导致左右脚长度有差异,致使李国华行走时一拐一拐的,成了瘸子。对此,李国华提出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经劳动部门再次鉴定,结论是“张书平”因工致残程度六级。

六级伤残可获20多万元的赔偿款,可自己因工伤变成了残疾人,却只拿了3万多元的补助金,李国华越想越恼火,就找劳务公司及厂方交涉,要求按六级伤残标准享受工伤待遇。在遭拒绝后,他聘请了律师开始进入了一环又一环的司法程序。

去年9月20日,李国华以“张书平”的身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输出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款。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以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由,对“张书平”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随即,“张书平”一纸诉状将这家劳务输出公司告到了法院。

在反反复复的交涉中,劳务输出公司有人突然发现,张书平身份证上的照片,方脸胖乎乎的,而其本人却是长脸尖瘦。李国华冒用“张书平”姓名由此而被发现。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理直气壮地提出,原告不是张书平本人。法院经庭审查明,本案系他人冒用“张书平”姓名而提起的诉讼,故原告“张书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张书平”的起诉。

法官悉心化解   案结事了

“自己工伤是事实,只是当初借用了他人的身份证,难到就讨不会这么大的一笔赔偿款?”深感委屈的李国华不死心,就以自己的身份再次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输出公司支付赔偿款,最后还是因申诉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而被不予受理。

李国华在拿到这份仲裁决定书后当天就向法院起诉,又一次状告了这家劳务输出公司。

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了厂方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称,原告李国华是实际工伤发生人,只是借用了他人身份证。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所有材料的签名都是由原告李国华本人所签。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关系。案外人“张书平”发生的工伤事故,早已达成意见书予以解决,不存在任何争议。假如原告确实发生了工伤,应出具相关的认定书及鉴定书。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从客观事实反映,原告确实是实际工伤发生人。但从法律事实反映,由于原告最初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导致所提供的有关工伤证据均系为他人。面对这起棘手案件,如果直接判决的话,对原告来说,还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主审法官本着案结事了,司法和谐的精神,从客观事实着手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在一次次地说服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劝说原告方对其因提供假信息也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经法官反复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协议: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李国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等9万元;原告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与两被告无关;原、被告双方自鉴订本调解协议之日即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已无其他争议。

在农村,村民们相互借用身份证习以为常,因出借身份证或身份证遗失被他人所冒用引发的各类纠纷时有发生,诸如电信欠款、债务偿还、交通事故等。法官再此提醒市民们,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切莫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张文凯律师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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