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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BC 法律咨询网 www.lawbbc.cn法律咨询网房产法律 → 银行贷款延迟,超过合同约定过户时间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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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行贷款延迟,超过合同约定过户时间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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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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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管理员 贴子:539 积分:5840 威望:0 精华:1 注册:2009/6/3 12:16:06
银行贷款延迟,超过合同约定过户时间是否违约?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16 20:50:10

夏小姐作为新上海人在沪工作已有五年,看着上海房价不断上涨,夏小姐决心贷款买房。2009年下半年,她在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在与卖家吴女士商定房屋价格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于2009年7月28日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8月8日前吴女士腾出该房屋。后因银行贷款手续问题,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应当在夏小姐办妥贷款手续七日内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约定,补充条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变故卖房停交易
夏小姐的银行贷款最终在2009年8月7日获批,在与吴女士商量之后,双方在同年8月11日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正当一切流程正常运作时,意外出现,因双方的买卖合同中载明应在2009年7月28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合同上约定的过户日期已经超过为由,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提出让买卖双方重新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将过户日期延后。对中介公司的提议夏小姐自然愿意接受,但是吴女士却迟疑了。看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吴女士后悔当初的定价,希望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夏小姐当然不愿意。随后,在夏小姐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吴女士均称交易中心认定合同无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也无义务与夏小姐重新签订房屋买卖手续。
诉讼要求续履行
夏小姐眼看自己的蜗居梦即将破灭,心中十分焦急,遂一纸诉状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吴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和交接手续。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双方应在夏小姐办妥银行贷款手续的七天内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银行的贷款于2009年8月7日通过,双方于2009年8月11日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实属对合同的正常履行,符合合同约定,法院支持夏小姐的诉请。
在一审宣判后,吴女士当庭表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关于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继续履行的争议告一段落,但是纷争却仍没停止。
胜诉再诉判驳回
原本重新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就能解决的事情,演变成为对簿公堂,不仅浪费时间还让自己颇费精神,心有不悦的夏小姐在胜诉后再一次起诉吴女士,要求支付违约金17万元。庭审中夏小姐称,因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8日吴小姐应当腾出房屋并通知其验收交接,但是她至今没有腾出房屋,故请求法院判令吴女士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吴女士认为,合同补充条款已经约定,自己向夏小姐交房的条件是收到除尾款之外的全部房款,在2009年8月8日交房条件尚未成熟,房屋没有成功办理过户。而且自己也已履行协助夏小姐办理过户手续,是交易中心以超过合同上载明的过户时间为由不予办理,故自己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合同补充条款确有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为吴女士收到房屋尾款之外的全部房款,也包括银行贷款已到吴女士账户。但是因为双方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导致银行无法放款,吴女士未能拿到除尾款之外的全部房款,故房屋不能交付的责任不在吴女士,法院最终驳回夏小姐的诉请。


张文凯律师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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