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下家骗了自己,将房屋抵押合同办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主张该合同无效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下家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张先生一直住在本市闸北区一套4楼的房子里,该房的产权也属于张先生一个人。虽没和父亲住在一起,但张先生儿子的户口一直挂在这套房子里。2007年7月 4日,张先生和下家签下了买卖合同,约定以26万元的价钱卖房子,并确认2个月后一起去办过户手续。在合同附件的“同住成年人意见”一栏中张先生签字填写了“无同住人”。签合同的当天,张先生向下家出具了收到购房款26万元的收条并写了承诺书给下家,表示将在2007年9月3日前交房并把房内的两个户口全部迁出,若逾期未能履行承诺,愿赔偿下家10万元。在承诺书的落款处有一个姓齐的人作为担保人签了名。此外,张先生还给了下家一份委托书,委托下家办理水、电、煤和物业过户手续。之后,房屋依约过户到了下家名下。
2008年9月24日,张先生的下家以33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从张先生处买的房子转手卖了出去,并办妥了过户手续。这一年年底,张先生却把下家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与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张先生告诉法官,他的本意根本不是要卖房子。是因为一个自称姓徐的中年妇女为了经营旅馆想向他借20万元。在他表示没有这么多钱可借的情况下,徐就提出把他的房子抵押掉。于是他就跟着徐去房产交易中心将房屋进行了交易,得来的20万元全都存入了徐的个人帐户。直到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签了名,张先生才知道原来这个徐姓中年妇女其实姓齐。后来因为联系不上这个女的,张先生感觉自己上了当。为此,张先生还在2007年年底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也拘留了这个中年妇女,因认为这事不构成诈骗犯罪,公安机关最终没有立案并放了人。
为了证明自己已经付了钱,张先生的下家向法院出示了银行回单和张先生写的收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败诉。张先生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坚持认为自己不是要卖房子,他从没收到过房款,而且卖房子的事侵犯了他儿子作为同住人的利益,于是张先生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不仅亲笔签下了与下家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还给下家出了承诺书、委托书。如果房子只是被抵押,是不需要迁户口和办理水电煤、物业过户的。下家提供的存取款回单和张先生的收条能证明下家付了钱,而且张先生的房子也已经办了产权过户手续。由此可见,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先生如果认为下家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了房屋产权,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先生的儿子户口在房子里并不构成对张先生处分房屋的限制,张先生的儿子是不是同意张先生卖房子并不影响张先生在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据此,上海二中院驳回了张先生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