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病去世后妻子和女儿抢占遗产,儿子状告继承应得部分遭家人反对,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死者生前在银行和股票证券公司存款的一半归被告杨女士所有;另8.6万余元扣除为被继承人操办后事的开销,剩余的3.6万余元由原告凌先生和被告杨女士及凌小姐各得1.2万余元。
凌先生与凌小姐是兄妹关系,现年68岁的杨女士是凌先生的母亲。
2008年1月,凌先生、凌小姐的父亲凌大伯突然脑溢血患病去世,没留半句遗言。凌先生的母亲杨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在丈夫名下还有一点财产,在工商银行存款6万元和股票可用资金11万余元,共约17.2万余元左右,不几天由杨女士将所有的钱转出。
但凌先生作为儿子对这笔现金和股票款已经移动并不知道,而杨女士看见女儿尚未成家,想把这笔钱留给女儿出嫁用。她就以和丈夫健在时向女儿借款10万元为由,想把丈夫的遗产擅自处置给女儿。儿子凌先生知情后认为,这遗产虽然是父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自己应该有份,在与母亲杨女士交涉时其母亲坚持自己作主,认为父母已帮助儿子成家,而且工资收入比其妹妹高,不同意将部分遗产给儿子。因此凌先生以法定继承为由把母亲和妹妹推上法庭,要求法院将父亲遗产的应得部分进行分割。
杨女士认为,被继承人丈夫生前与被告杨女士共同向女儿凌小姐借款10万元,父母一直没有还。现在的钱款扣除为被继承人治病和办理丧事及买墓地等开支,还不够归还这些借款,因此,原告无法继承遗产。被告凌小姐认为,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前,应先归还向被告凌小姐的借款10万元。双方确认被继承人治病和办理丧事买墓地等支出5万余元,应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因此哥哥凌先生要求继承已经没有钱可得,故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杨女士与被继承人凌大伯在婚姻存续期间存款,及在证券公司帐户上的股票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被告杨女士所有,另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凌大伯的遗产。减去墓地费用、火化费用和丧事伙食费用等支出,剩余部分由原、被告三人平均继承所得。
两被告以被继承人凌大伯在世时向被告凌小姐借款10万元为由,要求在遗产中扣除的主张,因两被告的特殊关系,仅凭被告杨女士出具的借条,法院难以认定借款的事实,因此,对两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