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大周和苏菲登记结婚。5月9日晚上,办完酒席,送走宾客,苏菲无意中翻看了大周的手机。结果却发现了一条暧昧的短信,“亲爱的,我想你。”显示是个女孩子的名字。
苏菲质问大周,大周回避。苏菲预感到些什么,整个人傻了,在客厅哭了一晚。第三天的晚上,大周向苏菲坦白,自己有了外遇,请苏菲给自己三个月的时间考虑。
5月中旬,大周出国读博。3天后,大周给苏菲发了封电子邮件。
“不论千错万错,我已经考虑得很清楚了。到了今天这个地步,我已经不能再回头了,我们之间真的已经不可能了,我们离婚吧。就当作是你放过我也放过你自己,离婚是对你对我最好的选择,只有这样做才能让一切痛苦结束。”
苏菲回邮,“离婚也许对你是最好的选择,让一切痛苦结束,你知不知道离婚是我痛苦的开始,对你我所有的家人都是极大的灾难,也绝对不是我最好的选择。……老公,回不回头只在你的一念之间,真的没有你想像的那么难,没有你想像的那么糟。”
1小时后,大周回邮:“其实,我早已经不爱你了,或者我从来没有爱过你。……当时,之所以选择了结婚,是为了结婚而结婚。而缺少了爱情的婚姻,也是不道德的。……就请你放过我,我真的已经腻烦了。”
来来回回几封邮件后,苏菲最终同意离婚,两人也约好了办离婚手续的时间。
5月31日,两人到了民政局。苏菲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双方分割了财产,其中第五条写到:鉴于男方过错导致离婚,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约定,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
苏菲说,具体多少万元她没填,让大周自己填,他觉得填多少合适就填多少。最后,大周填了150万元,10年内还清。
为了精神抚慰金他们对簿公堂
照理说,双方离了婚,从此不再有瓜葛。可谁又想到,大周再次出国后不久,就通过律师把前妻苏菲告了。大周说,《自愿离婚协议》上的150万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
大周通过代理律师表示,那天他到民政局后,苏菲给了他这份协议,并叫他自己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当时,苏菲说:“要我满意为止,填的我不满意,我就不签协议。”最终,大周填上了150万。
大周的律师表示,这不是大周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苏菲以不离婚为要挟下作出的,应该撤销。
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那天,苏菲来了。苏菲的律师说,《协议》上写得很明确了,的确是因为大周的过错导致离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应该的,并非于法无据。
大周的律师说,就算大周有外遇,也不能等同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遇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外遇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本质上的区别。
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