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商品房墙上出现了裂缝,到底是质量问题还是技术问题?购房者与售房商各执一词,购房者一怒之下两次将售房商告上法庭,日前杨浦区法院判决这样一起“墙面裂缝”争议案。
2000年12月12日,张先生和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向建筑公司购买了一套四平路上的房屋,总房价近34万元。双方约定,建筑公司交付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张先生在2年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建筑公司免费修复,同时还可以要求补偿修复费;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张先生所购房屋由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在张先生购买房屋后,他将房屋空关着,并对房屋马上装修,在空关期间,张先生发现墙面开始出现裂缝,于是他就开始向物业公司反映,然而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张先生以为这些裂缝如果通过装修就可以弥补墙面开裂,他于2002年6月开始装修,谁知装修完毕后,从2002年10月起,墙面裂缝越来越多。随即他又向物业公司书面反映,要求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协调解决,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张先生于去年7月,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反映房屋裂缝问题。长宁区消费者协会主持张先生和建筑公司进行调解,但建筑公司认为裂缝不是房屋质量问题,其只同意赔偿张先生5千元,张先生坚持建筑公司要为他维修,双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问题之后,张先生选择了诉讼。去年11月,张先生第一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修复墙面。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申请对房内墙面开裂原因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房屋室内小砌块墙面开裂,主要是混凝土小砌块收缩,灰缝变形引起的。但是合同约定的房屋两年的保修期已过,张先生看到要求建筑公司免费修复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支持,便于今年4月1日选择了撤诉。今年4月12日,张先生第二次将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他改变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以评估结果为准),并承担房屋质量检测费5千元和房屋质量损失评估费2千元。
在法庭上,张先生诉称, 裂缝是建筑公司的建筑施工质量引起的,对于裂缝,建筑公司拒不修复,仅愿意赔偿部分钱款,所以他再次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建筑公司则辩称,房屋裂缝是由于技术上的问题产生的,是不可预计的,裂缝不是房屋质量瑕疵,他们已根据出售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达2年,不再承担修复义务,所以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是不同意的。不过根据张先生的实际情况,可补偿3千元。
审理中,法院依据张先生申请委托有关估价公司对张先生所购房屋进行差值评估:如果房屋不存在裂缝瑕疵的话,现值经评估可为63.59万元;但因为存在裂缝质量瑕疵,经评估价值只能是62.32万元,两者差值为1.2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所购房经鉴定明确室内墙面开裂原因系混凝土小砌块收缩,灰缝变形引起的,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不是张先生装修所致,房内墙面裂缝的形成应由建筑公司负责,建筑公司应予赔偿依据评估得出的差值。对鉴定费和评估费,也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张先生1.27万元,鉴定费5千元和评估费2千元均由建筑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