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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未经父亲同意,代签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Post By:2009/7/8 22:23:32
杨浦区长白一村某房屋是程某的父亲程老先生承租的公房。2003年该房屋拆迁时,程某住在该公房里,而程老先生住在外地。因房屋动拆迁合同是动拆迁公司和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的,所以程某是没有资格和动拆迁公司签订这个拆迁协议的。而程某却在这个“资格”上动足了脑筋。程某私刻了父亲的印章,还自己制作了一份他父亲委托他全权办理房屋拆迁事宜的委托书,委托的日期是2003年12月20日。2003年12月30日,程某拿着这份委托书,就以程老先生的名义与动拆迁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领取了32万元的拆迁补偿费。程老先生回上海获知情况后,非常生气,今年3月16日,他一纸诉状将儿子程某和动拆迁公司告上法庭。在法院诉讼期间,程某突然又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第一份是程老先生亲自签名捺印的另一份委托书,委托日期写的也是2003年12月20日;第二份是程老先生签名捺印的撤诉书,日期为2004年3月24日。 在法庭上,程老先生讲,他的儿子程某向动拆迁公司提交伪造他签章的委托书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此外他还讲到,程某在法庭上提供两份证据是他在2004年3 月24日受儿子的胁迫才写的,他并不要撤诉。程某讲,他承认2003年12月20日的第一份委托书是他所写,但他在订立合同之前通过电话联系已取得了父亲的委托,且父亲又在2004年3月24日补写了撤诉书和第二份委托书在事后予以追认,所以不 同意确认合同无效。动拆迁公司则讲,程某签订合同时提交了盖有程老先生图章的委托书,是表见代理行为,拆迁协议有效,不同意程老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要求程某返还已领取的拆迁费用。 法院认为:儿子程某所提供的两份证据形成时间在其父亲提起诉讼后,以常人理解,在诉讼至法院后,即使程老先生要对委托行为进行追认并撤诉,也应向法院提出,而程老先生却当庭表示他之所以写委托书和撤诉书是受程某的胁迫,可以推断第二份委托书和撤诉书并非程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程父对程某所签订的拆迁合同是拒绝追认的,程某的签约行为对程父不发生效力。至于动拆迁公司所称程某的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但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程某和动拆迁公司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程某返还拆迁公司动拆迁安置费32万元。此外,案件受理费由程某负担 4873元,拆迁公司负担2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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