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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BC 法律咨询网 www.lawbbc.cn法律咨询网民商法律 → 旅客店前门口摔伤,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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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旅客店前门口摔伤,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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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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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管理员 贴子:539 积分:5840 威望:0 精华:1 注册:2009/6/3 12:16:06
旅客店前门口摔伤,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8/1 22:38:41

现年21岁的张某是本市青浦某科技公司的职员。去年年底,科技公司组织该公司职工前往某酒店聚会活动。因为这是张某进入公司后第一次参加聚会,那天早晨8 点左右,张某便与几名同事一起前往该酒店“一探究竟”。原本高高兴兴的张某却没有想到厄运正在向他临近。由于酒店大堂门口有大量积水,而且未设置危险警示标志,没有留心地板上有水的张某在走过门口时,突然摔倒造成右髌骨骨折,经鉴定未达伤残等级,酌情给予治疗休息7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1周。张某觉得自己是在酒店门口摔倒受伤的,酒店理应赔偿自己。
    酒店认为,张某所在单位的确组织人员到酒店来聚餐,但张某等人8点多就已经到酒店,当时酒店并没有开门营业,酒店的工作人员正在打扫卫生,门卫已经阻止张某等人进入酒店,但张某等还强行进入。由于当时正在拖地,地板上有水,比较滑,张某当时是跑步前行,这才导致张某摔倒在门外。张某的受伤完全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与酒店无关,故不愿承担义务。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

    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消费的张某的人身及财产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酒店未尽到合力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未对带水较滑的地板采取任何防滑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张某摔倒受伤,故酒店对此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应对行走路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其人身安全,由于张某未能尽到合力的注意义务,导致不慎摔倒受伤,故张某应对其摔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判决酒店对张某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张文凯律师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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