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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摔倒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Post By:2009/7/30 23:50:31
2003年11月10日下午,天刚下过雨,本市静安区某小学某班级正在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张某在内的一组学生在塑胶球场上跳绳,当老师离开球场指导另一组同学活动时,张某用绳子去甩逗其他同学,因怕同学追赶,慌忙跑出球场,在体育室门前的瓷砖地上不慎摔倒,造成3颗牙齿脱落。老师当即送张到医务室进行止血消毒处理,后通知家长,一同将张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的伤情需休息2-3个月。但该损伤并没有达到伤残程度。 案件经一审法院判令校方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等420余元,对张要求学校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张收到伤害的主要原因。张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摔倒,而事发时体育老师不在现场,受伤后也没有及时将张送往医院医治,故校方应当对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认为,学校虽然理应承担对在校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但是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事发的起因是由于张引逗其他同学擅自跑出塑胶场地摔倒所致。校方为学生提供的课堂教学场地是安全的,在上课时老师对上课纪律及安全事项均提出过要求,作为年满10周岁的小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和对湿滑的瓷砖场地容易滑倒这一认知能力,而张在玩闹中均未予注意,张在这次事故中显然存有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校方对学生在老师不在场时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没有充分的估计和预防,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措施,通知了家长,并陪同家长一起将张送至医院治疗。故张认为学校延误了治疗时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同时,基于学校过错的程度,尚不符合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故对张提出的精神赔偿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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