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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出租车拒载”,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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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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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管理员 贴子:539 积分:5840 威望:0 精华:1 注册:2009/6/3 12:16:06
“出租车拒载”,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19 21:12:45

前一段时间曾经引起大众传媒广泛关注的出租车司机拒载病人,后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司机本人及其所在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终于有了一审结果。8月18日下午,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责令被告上海市衡山汽车服务公司向死者朱老伯的家属赔礼道歉(已当庭履行),并赔偿人民币2万元。而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则未予支持。

今年1月5日,正是晚餐时分,浦东新区外高桥镇海滨村的朱家十分热闹。看着老伴、女儿、女婿济济一堂,朱老伯也显得非常高兴,不禁多喝了几杯酒。然而,当一家人酒兴正浓之际,已显醉态的朱老伯突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一家人不由慌了手脚。等回过神来之后,朱老伯的女婿急急外出扬招了一辆顶灯标识为“ 蓝色联盟??衡山”的出租车,想将朱老伯送到医院急救。出租车司机陈某在朱老伯女婿的引领下将车开到朱家门口,并协助其家人扶朱老伯上了车。但是当陈得知朱老伯是因醉酒昏厥并且发现朱老伯的身上有大小便失禁的痕迹时,即以其会弄脏车辆为由拒绝将朱老伯送往医院。朱的家人当即群情激愤,同陈某争执了起来,但是陈仍然坚持要朱老伯下车。无奈之下,朱的家人只好另找出租车将朱老伯送到医院。然而,当朱老伯入院急诊时其心跳已经停止,经抢救无效,朱老伯于当晚8:55死亡。

同月15日,仍然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朱老伯的家人就此事向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投诉。经调查,车管处以陈某“扬招拒载乘客”为由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元、暂停营业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今年2月,朱老伯的家人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浦东新区法院,要求陈某及其所在的衡山汽车服务公司到朱家赔礼道歉,由陈向朱老伯的遗像三鞠躬,并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虽然当庭向原告方口头表示了歉意,但都认为陈某见到朱老伯时已明确表示不愿运送,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而且陈的拒载行为与朱老伯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既未能证明陈某见到朱老伯时朱仍存活,也不能证明如果陈某送朱老伯去医院朱就不会死亡,因此朱老伯致死的原因是其突然发病猝死,与陈无关。同时,两被告进一步指出,对于朱老伯的死亡,原告本身也有过错,其既未采取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正确方法,又在陈表示拒载后与其纠缠,从而导致抢救时间延误。衡山公司还认为,陈某拒载并非职务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表示愿意从道义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出租车经营活动交易习惯,乘客扬招为要约,司机停车表示承诺,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就此成立。衡山公司的驾驶员陈某应朱老伯女婿的扬招将车开到朱家,并帮助众人扶朱老伯上车,朱老伯及其女婿作为共同缔约人,与衡山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嗣后,陈某却拒绝将朱老伯送往医院,没有履行运输义务,已构成违约。虽然朱老伯自身突发重病,即使陈某及时将其送到医院,也不能保证其生存希望,因此认定陈某的违约行为是导致朱老伯死亡的必要条件依据不足,但是按照一般社会经验和本案情况来看,陈某的违约行为足以发生延误朱老伯抢救时间、降低其救治机率的结果,主观上存在过错。正是由于陈某不履行及时运输的义务,损害了朱老伯基于客运合同应享有的及时被送往医院救治的合法权利。而陈某作为衡山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衡山公司的运输任务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衡山公司承担。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陈某对延误朱老伯的抢救时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朱老伯的家人明知朱老伯情况危急,却在陈某明确拒载之后没有及时采取其他措施,而是与陈争执了十多分钟,本身也有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将赔偿数额酌定为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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