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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广告指责物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Post By:2009/7/19 15:31:48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闹矛盾,直至闹上法庭争财辩理的官司可谓多矣。而这个纠纷却因为业委会不满物业公司管理,而到处张贴公告,致物业公司公司名誉受损的案件还是鲜有所闻。今天(8月12日),闵行法院当庭作出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的判决。 2001年1月1日起,上海利马物业公司经有着单位批准,对新金山花园实行物业管理。孰料在双方服务与被服务的角色中,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矛盾却是愈演愈烈,年底,该小区成立了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后,表现得尤为激烈。从去年11月30日起至今年6月6日,业主委员会先后以业主委员会及筹备组的名义,在小区公告栏、附近商店、小区住宅门栋和小区大门上,张贴“公告”多份。公告的矛头直指物业公司,措词激烈。如“违规操作、乱收费、扣押维修基金甚至业委会的办公经费”;又如“今后亦决不会再续聘利马公司,暂停缴付停车费”等等。“公告”的张贴,迅速在小区业主中掀起了轩然大波,使利马公司的商业信誉、企业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据利马公司在法庭上的陈述表明,受到业委会的“诬告”后,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从原来的94%,一下子跌到今年1至5月的 73%,6月份仅23%,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利马公司将新金山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诉请新金山业主委员会立即停止对利马公司的信誉和声誉侵害,公开向原告道歉。同时请求判令新金山业主委员会赔偿损失8000元。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新金山业主委员会承认了自己张贴公告的事实,但坚持自己是代表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仅针对了原告方违规的具体事实。张贴公告是法律所允许,内容也未毁坏原告声誉,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故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闵行区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张贴公然指责物业公司乱收费等内容的公告和通告,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的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索赔损失8000元的诉请,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必要证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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