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法庭上振振有词的王先生,张女士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自己恍惚间签下的一纸承诺书,如今成了八万多元的项圈,牢牢将自己套住,非但自己没有赚一分钱,王先生股市里输掉的钱还要她承担,这真是悔不当初啊!
说起这委托炒股,还要回到几年前,1999年家道殷富的王先生与精通财务的张女士相遇,你有钞票我懂投资,两人一拍即合,很快就炒股达成了书面委托协议,由王先生委托张女士前往某证券营业部开设帐户,并同时委托张女士进行证券买卖,允许她资金自由存取。
股市行情时涨时落,据王先生说,被告张女士在操作股票期间,违反双方的约定,擅自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抽走他的资金共计33万余元,为此,王先生向其提出了质疑,于是张女士在2001年8月写下承诺书一份,要求继续操作证券帐户内的股票,并保证帐户资金增值到10万元,到期如不满10万元,由张女士向王先生补足。结果,非但帐户资金没有增加,王先生最后只剩下1.8万余元,他找张女士要补足的钱,张女士却一直拖延不给,万般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浦东法院提起了诉讼。
张女士对王先生的说法真是气不打一处来,当初基于双方的信任,她为王先生卖力炒股,期间,股票涨势好,她受王先生的委托去证券所提过33余万现金,但这些现金她全数交给了王先生,只是没有写书面的收条而已,比如其中一次,张女士边说边拿出一张从某房产公司复印的14万元现金借款单,王先生曾经委托过她从帐户内取款14万元用于投资房产,现金借款单可以证明她将14万元取出后交给王先生,王先生再投资到房产公司的事实。另外王先生给过她4万元作为报酬。至于王先生举出的承诺书,张女士是这样解释的,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日期是她写的,但上面的内容却不知道原告是怎么写上去的,她只记得签字的时候精神很恍惚,而且,即使承诺书真实,也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一定要将委托事务处理成功,何况股市多风险,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
庭审中,王先生对张女士提供的房产公司材料提出异议,认为证据来源不明,且只能证明他到房产公司投资过,而不能证明投资的钱款就是王先生股票帐户内提取的钱款。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操作股票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于被告在为原告操作股票中,为了股票资金取出后是否交付原告而发生纠纷,被告也承认确未让原告出具收据。后原告特拟了承诺书,由被告签名,可视为双方为操作股票中发生纠纷后的一种协商补偿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辩称当时是在其精神恍惚下签名,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如确是违背其真实意愿,被告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女士应支付原告王先生差额人民币 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