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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BC 法律咨询网 www.lawbbc.cn法律咨询网民商法律 → 老婆婆收钱不办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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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老婆婆收钱不办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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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管理员 贴子:539 积分:5840 威望:0 精华:1 注册:2009/6/3 12:16:06
老婆婆收钱不办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25 18:10:40

就业形势的严峻,让市场上出现了以介绍工作收取“好处费”的专业户。然而,他的介绍有效吗?近日,出现了六旬“掮客”林好婆就因收钱办不了委托就业的事,而被两名委托者分别告上法庭索回介绍费的诉讼案件。近日,闵行区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林好婆分别返还张女士和张先生1.5万元和1万元的一审判决。
    张女士和张先生分别为子女就业的事情而烦心。2008年4月和6月,当听说有位年近六旬的林女士既有办法又是一人热心人的消息后,就通过熟识的阿芳要求引见一下,阿芳便约了时间让他们见面。林好婆真是一个爽快人:“进电机厂工作,保证可以。但要交1.5万元好处费。”林好婆话没说上二句,就亮出底细。为了子女,张女士和张先生也没有多想,向林好婆各奉上1.5万元。林好婆分别出具了收条。收条上称钱要用之于各部门和各方朋友同事进行沟通。但是,林好婆却没有这个本事,介绍工作纷纷以失败而告终。照理,林好婆应该退还“好处费”才是,但其在退给了张先生5000元后就再也没有还款的声音。这样,林好婆尚欠张先生1万元和张女士1.5万元。为此,张先生和张女士诉至法庭,要求林好婆分别退还1万元和1.5万元。
    在审理中,林好婆要么说,钱是被阿芳拿走了;要么说,已经把他们的子女介绍到电机厂工作了,至于厂家是不是要,不是我的事情。反正一句话,不能退钱。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林好婆未能充分举证他帮助张女士和张先生的儿子和女儿在电机厂工作,也未说明系争款项究竟用于何处。故其占有的系争钱款不具有合法性。



张文凯律师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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