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白领在公司里都喜欢为自己起个别名,久而久之,在公司或朋友圈子里别名渐渐成为习惯称呼,本名倒一定不为人所知。陈先生就是这样一位在生活中已经习惯使用别名的人,6、7年来就这样被别名称呼着,陈先生也没有感到不方便。但近来陈先生就让别名烦上了,具体地说,为了讨回一笔借款,作为原告的陈先生碰上了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己就是这笔借款的债权人的尴尬事。为此,陈先生不得不请出公司同事、出示公司文件、甚至请出对方单位借款的经办人到法庭上来为他作证。日前,卢湾法院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证据认定陈先生就是借款的出借人,判令被告必须归还陈先生借款10万元。
陈先生就职于本市一家娱乐公司,从到该公司工作起,陈先生就为自己起了个别名叫“罗杰”,从此,“罗杰”就成了陈先生在公司里的称呼,因此,除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知道陈先生的本名外,公司里的同事及业务关系上的朋友都只知道他叫“罗杰”。
1998年,陈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承包经营一家食品店的周某,不久以后双方也成为朋友。周某因为经营需要,经常以食品店的名义向陈先生商借资金“调头寸”。起初周某均能及时归还。但到2001年后,由于周某承包的食品店被关闭,陈先生出借的10万元无法收回。
由于食品店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分支机构,今年初,多次催讨未成的陈先生只得凭着食品店立下的借条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贸易公司为食品店归还借款。令陈先生没有料到的是,贸易公司对食品店当初立下的借条并没有异议,却提出根据借条内容,只能证明食品店当初曾向一个名叫“罗杰”的人借款,现在作为原告的陈先生与借款一事无关,无权向贸易公司主张权利。
陈先生有点傻眼了,的确,当初每次借款陈先生都习惯地将自己的名字写成“罗杰”,熟悉的人都知道他就是“罗杰”,但“罗杰”这个名字倒也从来没有正儿八经的去户籍管理部门登记过,现在的被告是贸易公司,以前确实也没有打过交道,被告也不知道他就是“罗杰”。
陈先生知道光凭他讲破喉咙也难以让对方及法官相信他就是“罗杰”,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陈先生开始了证明自己就是“罗杰”的举证历程。他首先想到的是了解自己情况的自己所在公司的总经理,请总经理出具证词证明自己在公司里就叫“罗杰”,同时又向法庭提供了公司内部与自己有关的工作文件,文件上自己的名字就叫“罗杰”。陈先生还千方百计地找到当初代表食品店向自己借款的周某,向周某说明自己的处境,请周某出庭向对方贸易公司及法庭证明当初借款给食品店的“ 罗杰”就是他陈先生本人。经过一番周折,当法庭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时,陈先生所在公司的管理人员、周某都一一出庭,站到证人席向法庭作证,证明陈先生平时就叫“罗杰”。周某还证明原告陈先生就是他认识的、自己以食品店名义向其借款的“罗杰”。
经过当庭质证,法院对原告陈先生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在顺序上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并且各证据间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在该案的借款法律关系中原告即为“罗杰”。由此可推断出的结论为原告与食品店间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因该食品店系被告分支机构,并不具备法人的民事能力,故应由其设立单位被告贸易公司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之责任。
因此,提醒各位,为保障您的利益,最好请用您的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