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正值体育课前休息时,五年级学生小军、小杰和小浩等几位同学一起到足球场上做“网小鱼”的游戏。玩了一会儿后,小军和小杰将底部没有固定的球网拉起,让其他同学从球门里穿过去。当小浩冲向球门时,为阻止他的穿过,小军和小杰同时将球网放了下来,不料球网钩住了小浩的牙齿将他拉了起来,小浩重重的摔在了地上。当时,没有老师在场。小浩随即被送到了医院就诊,经诊断,小浩四颗门牙牙槽骨骨折,唇侧龈撕裂,并进行了相应的固定手术。此后,小浩又因伤情数次转院就诊,花费
医疗费4百余元,学校垫付了70元。2009年11月,小浩作了伤残和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鉴定,结论为:“小浩牙槽骨骨折及唇侧龈撕裂,未构成伤残等级。伤后可予以休息六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四个月。”小浩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之后,小浩与小军、小杰、学校进行协商,但无果。于是,小浩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赔偿总额的90%由学校承担,10%由小军和小杰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赔偿小浩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等9千余元;两学生赔偿小浩3千余元。
小军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小浩应该对“网小鱼”游戏的危险性有一定认知,但他却主动参与,这是事发的主因。学校提供不安全体育设施,在课间对学生疏于管理,且事发后的处理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小军在整个事件中仅处于配合、被动的地位。因此,学校及小浩应负主要责任,他负次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减少他的的赔偿份额。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学校操场足球门的球网底部没有固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而且也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在操场上利用足球网进行游戏的情况,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学校上述两方面过错与小浩遭受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浩与小军、小杰都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该知道足球网的用途,并对违反它用途而可能存在的危险也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所以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学校负主要赔偿责任,三名学生分别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三名学生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虽然小浩自愿参与游戏,但小军、小杰在小浩冲向球门时快速放下球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对于小军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