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与张先生本打算今年步入婚姻殿堂,双方也共同购置了长宁区价格不菲的婚房一套,首付85万余元,双方各半支付,剩下房款由张先生做主贷人。张先生因经济原因,只支付了一小部分,另向王小姐打了借据一张,言明:因资金不足,暂向王小姐父母借款32万余元。然而,在婚前数月,王小姐却偶然发现张先生与前女友联系紧密,关系非常。在大吵一架之时,王小姐更意外获知张先生出自一个单亲家庭,他在与王小姐恋爱期间欺瞒了这个事实。于是,王小姐一怒之下要求分手,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借款及借款利息8千余元。后张先生归还了上述钱款后,王小姐父亲撤回起诉,并退还了张先生钱款。
几日后,王小姐重新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令
婚房归她所有,她返还张先生出资费12万余元。一审法院考虑到张先生是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借款人,认为房屋判归张先生所有,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所以未支持王小姐的上诉请求,但从首付款贡献来看,王小姐大于张先生,因此判决王小姐占房屋60%的比例,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支付王小姐折价款102万余元。王小姐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在审理期间征求房产公司及贷款银行意见,房产公司表示同意王小姐的上诉请求。贷款银行表示如若王小姐能够一次性现金还清贷款本息,就同意房屋归王小姐所有。后王小姐表示她有能力支付,并将相应的款项交至法院保管。
市一中院认为一审在确定房屋的归属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张先生是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主贷人,若房屋判归王小姐,可能会发生房屋贷款人变更的问题,所以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将房屋判归张先生所有,由张先生支付给王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由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房屋的贷款银行向法院表示,同意房屋判归王小姐所有,但要求剩余贷款本息须一次性用现金还清;而王小姐则表示她有能力用现金一次性将房屋的剩余贷款还清,并已将相应的款项交至法院代管,但双方又都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确定房屋的最终归属应考虑购房款的来源、双方对房屋所作的贡献、各自所占的权属份额等因素,则房屋归王小姐所有,由她向张先生支付相应折价款的处理方案更为合理。因此,基于贷款银行及王小姐二审中对房屋所表述的新事实,房屋应判归王小姐所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房屋归王小姐所有,王小姐补偿张先生房屋折价款68万余元及
贷款利息7万余元;王小姐十日内用现金一次性还清房屋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余额共计人民币18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