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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学生户外活动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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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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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户外活动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16 20:58:54

三年前,王震所在的实验中学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六至九年级1300余名学生至浦东世纪公园一日游活动。为确保安全,该校委托一家旅游公司操办,并签订了协议条款,每个班级特意安排了两名教师和一名导游负责全班学生的活动。
那天秋高气爽,公园内人群熙熙攘攘。王震与同学们一路走一路嬉闹。当他们沿着立体花坛游玩时,一位同学在超越王震时无意碰了一下,未站稳的王震猛地跌倒在地,双手捂住左脚直喊“疼”,无法站立。带队的老师赶紧将他搀扶起身,用车送他到医院。经医院拍片诊断,王震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动手术。第一次开刀治疗后,王震的左脚不能落地行走,只得再次住进医院动手术,结果还是不能行走。王震在承受巨大痛苦中三进医院,左脚又次被开刀,虽能行走,但因两腿高低相差约有3公分,走路一拐一拐的,成了跛脚。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震因外力作用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继发胫骨骨髓炎,评定十级伤残。”期间,旅游公司替王震垫付了医疗费近4万元人民币。

就因为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摔伤后,王震三进医院三动手术,前后治疗化了近两年时间,人残了,身心受到严重创伤,还被迫停学一年。考虑到王震将来成家立业受到较大的影响,其父母多次与校方协商,要求学校赔偿除医疗费外的其它各类损失,但因数额差距悬殊未成,王震就以原告的身份将自己的学校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原告王震的代理人诉称,被告在组织1300多名学生至浦东世纪公园立体花坛一日游活动时,疏于管理,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明确警示,导致原告在游玩过程中跌倒致伤,虽经医院多次治疗,但已造成原告两腿高低相差约3公分,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本次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13多万元。
原告代理人在谈到具体的赔偿款时强调,原告腿部受伤后,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治疗,三次住院三次动手术,身心不仅受到严重创伤,还休学一年,对其今后的成家立业将会造成极大影响。其父母为此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被告在作出常规的各类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外,对原告因停学一年导致推迟一年工作的损失应作出相应补偿,补偿金按当年度的标准为34,707元,同时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被告辩称,本次伤害事故原告也有过错。作为学校已与旅行社签订协议,又其负责全程旅游活动。出游前,被告对全体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故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按公平原则分担原告50%的损失。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无异议,其它费用过高。对原告推迟一年工作的损失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作补偿。

奉贤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作为十一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履行活动中相互玩耍嬉戏等过程存在危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尽管被告在组织活动时已安排老师和旅行社进行管理,但因被告对原告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导致原告在玩耍中跌倒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主观上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本次伤害事故的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必然对原告今后的生活、学习乃至婚嫁等造成不良影响,使其在精神上遭受痛苦,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因停学一年导致推迟一年工作的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类费用,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近10万元的50%,即49,000多元。


张文凯律师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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