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3月1日,陈先生购买了时代轻型普通货车,签约挂靠在感润公司。2009年4月19日,双方续签了车辆挂靠管理、经营协议书。2009年12月25日,双方就车辆协商过户事宜,感润公司将车辆开走。今年1月12日,感润公司以1.4万元将车辆变卖给深圳市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后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归还行驶证、营运证和车钥匙并支付2009年保险理赔款1550元,解除双方签定的车辆挂靠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赔偿误工费1.89万元。法院认为,因感润公司在事实上已将车辆转卖他人,故对陈先生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明确可向感润公司主张赔偿车款损失。在这样的前提下,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获赔车价损失1.6万元,并要求支付车辆保险费损失1000元。陈先生称,2009年12月25日,感润公司以车辆转户为由诱骗,将车辆开至涞亭南路顾戴路附近,强行将车开走转卖他人。 感润公司辩称,陈先生将车辆挂靠后,车辆的行驶证是感润公司的,所以感润公司是实际车主,有权处置车辆。实际情况是,2009年12月25日,陈先生以1.2万元将车辆卖给了感润公司,双方车款已结清。今年1月12日,感润公司将车辆以1.4万元卖给了他人。此外,陈先生对其车辆保险费的主张,应提供相应依据。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查,感润公司对陈先生转让车辆及感润公司以1.2万元支付对价车款的一节未提供依据。在法庭审理中,陈先生表示无法提供系争车辆的价值依据,认可感润公司所称的车价1.4万元。法院认为,目前未有证据证明双方经过了平等协商并由陈先生将车辆转卖给感润公司,因此,感润公司擅自变卖属陈先生所有的车辆,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鉴于车辆已由感润公司转让他人,陈先生亦认可转让他人的车辆价格,故感润公司应以其转让价赔偿车价损失。又由于车辆的保险费由陈先生支付,而该车的保险至2010年3月29日到期,故感润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起占有并控制车辆后,相应造成了陈先生保险利益的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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