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9日,秦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与李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秦女士以80万元的价格向李小姐购买位于闵行区鑫都路上的一套房产。合同约定,待李小姐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七日内,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秦女士应于签约当日或8月30日前支付首期房款26万元。合同签订后,李小姐按约支付了定金16万元。 去年8月20日,秦女士发出短信,主要内容为因其下家有点状况,因此首付款可能要拖延至9月5日支付。而李小姐则发出《合同解除函》,解除的理由是秦女士未按约在8月30日前付清定金和房款共42万元。9月4日,秦女士回函表示待取得产证并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再支付房款26万元,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9月11日,中介公司召集双方协商,此时,李小姐明确表示房价卖低了,不愿意再将房屋出售,如想买,再加8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秦女士愤而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小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辩称对方无法付款 李小姐承认确实收到了16万元,但其中的15万元系预付房款而非定金。李小姐称,买卖合同未能签成的原因是由于秦女士逾期付款。根据合同约定,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或2009年8月30日前,秦女士应当支付房款26万元,即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应履行付款义务,故秦女士应当在2009年8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从2009年9月4日发出的函件中就可反映出秦女士“暂无法支付房款”。故要求驳回诉请。 另查明,系争房屋由李小姐向案外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所购,该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最得大产证。事后,李小姐于2009年12月17日办理了小产证。 原因就是涨价反悔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秦女士支付给的42万元首付款的组成为1万元意向金、15万元定金以及26万元房款,其中15万元定金的付款时间在26万元房款之前,故秦女士于7月31日先行支付的15万元显然系合同约定的定金。李小姐称15万元是26万元首付款中的15万元的辩解系狡辩,不予采纳。李小姐以支付方式等为由而否认15万元定金性质的辩解,均不能成立,也不予采纳。那么,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在谁、解决该问题首先需要认定秦女士是否存在逾期支付26万元房款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秦女士支付26万元房款的时间为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或2009年8月30日前,故秦女士有权选择要求在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6万元房款,而李小姐以未能在2009年8月30日前向其支付26万元房款为由认定违约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从查明的事实反映,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原因就是由于李小姐因房价上涨而反悔。综上,秦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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