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9岁的肖淑珍与42岁的丈夫黄援朝在1982年6月登记结婚。2008年3月21日,黄援朝购买了泗塘新村的一处公有住房产权,并于同年7月14日登记成为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人。2008年6月,肖淑珍听儿子说有人来家里看房,便向丈夫追问原因,黄援朝称自己赌钱欠他人债务,要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赵思琦以偿还赌债。于是,肖淑珍找到赵思琦明确表示自己不同意出售这套丈夫名下用以共同生活的房屋。可是之后,赵思琦与黄援朝瞒着肖淑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思琦甚至还将这套房屋作了抵押贷款。在被丈夫通知要尽快搬离住所之后,肖淑珍将丈夫黄援朝和购房人赵思琦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赵思琦与黄援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房地产权利恢复至黄援朝名下。
法庭上,被告黄援朝辩表示自己赌球欠他人债务,无奈之下才出售系争房屋抵债,其实自己根本未收到售房款,该房屋应该恢复至自己名下。另一被告赵思琦则辩称,自己虽明知肖淑珍不愿出手该房屋,但她的丈夫黄援朝却一直表示他自己才是该套房屋的权利人,另外黄援朝后来也私下声称妻子已同意出售房屋,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才同意购买该房屋。因此,赵思琦向黄援朝悉数支付了购房款72万元,且为现金,其中40万元房屋抵押贷款由自己取现后支付。赵思琦认为自己是善意购买房屋,且支付了全部房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淑珍在得知赵思琦欲购买系争房屋后,即明确告知赵思琦自己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赵思琦对肖淑珍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是明知的,其购买该房屋显然并非出于善意。黄援朝未经肖淑珍同意而私下出售系争房屋,赵思琦明知肖淑珍不同意出售该房屋,仍与肖淑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侵害了肖淑珍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黄援朝与赵思琦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赵思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房屋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将该房屋房地产权利返还给黄援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