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顾到某公司应聘工作,其将毕业证书原件交由该公司审核。不料,该公司却使证书不翼而飞。小顾认为毕业证的灭失使其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双重打击”,故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小顾经济损失9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小顾大学毕业后,四处求职。2008年7月,他到某贸易公司应聘,其将大学毕业证书原件交给公司进行审核。在第二轮面试的事后,小顾因表现不佳,最终未被公司录取。于是,他向公司人事部门要回他的毕业证,但工作人员表示早已还给他。小顾在气愤之余,多次找公司交涉,在毕业证无法拿回的情况下,他要求该公司作出赔偿,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小顾诉至法院,要求该贸易公司赔偿其大学四年学费2.6万元,交通费180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贸易公司表示,原告确实将毕业证书原件交给被告,但是被告审核完毕后,已经由相关工作人员返还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审理中,法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情况已确定毕业证书原件已灭失,并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将证书原件返还原告。同时,法院也向颁证学校进行了调查,了解到毕业证书原件不能予以补办,但可以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关学历证明,该证明与毕业证书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证书原件的灭失并不代表原告大学学历的丧失。原告所述就读时学费是其获得知识、学历相对应的对价,而并非是毕业证书原件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款。故对原告所主张的学费,法院难以支持。而被告收到原告毕业证书原件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予返还,在认定原告的毕业证书原件已经灭失而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原告自行和被告及有关部门交涉,并无不妥,法院酌定其为此花费的交通费900元,被告应予赔偿。
虽然毕业证书原件遗失后,可通过向原来发证学校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予以补救,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资格象征意义。在原件永久灭失的情况下,给吴某精神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