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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录用后后反悔,劳动者的损失谁来赔? Post By:2009/7/30 20:47:15
出生于1983年的张欣供职于天津某电子公司。工作出色的他在业内小有知名度,去年底,经猎头搭桥,经纬软件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他抛来了橄榄枝,开出了优厚的条件诚邀他转投上海工作。张欣通过电邮回复了经纬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完成相关测试,并且面试成功。今年1月,张欣回天津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收到了经纬上海分公司的录用通知。该通知上,载明了张欣的职称、合同期、转正后月薪等。并告知张欣办理相关手续,开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到经纬公司上海分公司报到。然而,2009年2月9日,张欣兴冲冲地来到上海分公司报到时,公司却告知其,因收金融危机影响,原研发项目取消,公司将不再与张欣签订劳动合同。一夜之间从月入万元的白领沦为失业族的张欣难以接受,遂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公司表示不同意赔偿,但可以推荐张欣到其他公司工作。张欣对该公司的这一做法难以接受,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进法院。 工程师:公司食言,出尔反尔 张欣诉称,去年12月,是经纬上海公司主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说希望招聘原告工作,原告通过电邮回复了经纬上海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完成相关测试,并于2008年12月底来沪参加了多轮面试及电话面试。2009年1月,经纬上海公司向原告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原告同日予以回复确认了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经纬上海公司随后与原告约定于2009年2月9日来上海报到。原告根据经纬上海公司的要求向原工作单位辞职并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随后原告又按经纬上海公司的要求完成体检并在上海租房。然而2009年2月9日,原告至经纬上海公司报到时,经纬上海公司却告知将不再招聘原告。现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辞职,并为此耗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现经纬上海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经纬北京总公司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公司:情势变更,身不由己 两被告公司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经纬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能建立劳动合同,是由于上海分公司欲派原告从事的业务项目因全球金融危机而取消,上海分公司对此不能控制也无法预见,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上海分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经纬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缔约过失,酌情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张欣及经纬上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现经纬上海公司以索尼项目取消为由,取消了合同的订立,存在过失,是双方合同未能成立的责任人,则应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现张欣要求经纬上海公司赔偿由此而支出的体检费、交通费、房租及中介费、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经纬上海公司的过失,致使张欣失业,经纬上海公司应赔偿张欣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处。张欣和经纬上海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张欣要求经纬上海公司支付三个月试用期工资及一个月工资,于法有悖,法院不予支持。张欣要求经纬上海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因律师费的产生,非本次诉讼必需的费用,对张欣的该项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徐汇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张欣体检费、交通费、违约金等共计12704.5元,及赔偿金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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