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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BC 法律咨询网 www.lawbbc.cn法律咨询网股东纠纷 → 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议引起的争议应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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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议引起的争议应以谁为被告?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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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管理员 贴子:539 积分:5840 威望:0 精华:1 注册:2009/6/3 12:16:06
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议引起的争议应以谁为被告?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29 23:08:44

 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张文凯律师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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