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登记在沪环公司名下的一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2008年8月19日上午,来自江苏的刘先生受张某安排为上黄油。因上黄油需要,他钻到了车底下。不一会儿,虹冠汽修厂的员工王林也受张某的安排来到此,对货车进行保养。因为要要对车子更换机滤,所以王林上车发动引擎。正在他将汽车方向盘往左打到底的时候,同来的一位修理工紧急地跑了过来,对着王林大喊:车底下有人!快把方向回到原位。但等王林处理完后熄火下车,一看顿时傻了眼。只见汽车下面的刘先生抱着头从车底下钻了出来,满头流血。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刘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左颞骨凹陷性骨折、右颞部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评定十级伤残。
刘先生受伤后协商索赔无果,将伤人单位虹冠汽修厂、货车使用人沪环公司及货车真正所有人杜某和张某等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近10万元。
四被告纷纷推掉责任
沪环公司辩称,其不是实际车主,其与实际车主间系挂靠关系,实际车主杜某才是被告,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因为车辆交给虹冠汽修厂修理,由于该厂没有尽到义务,导致伤人,责任应有虹冠汽修厂承担。虹冠汽修厂辩称,修理工由于不知道车辆底下有人在打黄油,才发动了车辆,转动了方向盘。因此过错在沪环公司和杜某。杜某辩称,与张某合伙购买该车,张某出资,挂靠在沪环公司,挂靠手续是以自己名义办理的。其事发时不在场,对事故的发生不知晓,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张某辩称,货车由自己出资,买车的手续是杜某帮忙操作的,至于该车挂靠在何处不清楚。其不应当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出事那天,虹冠汽修厂的机修工应当知道车下有人,因为打黄油需要动力。
总之,四被告都不愿承担责任。
按过失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刘先生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由虹冠汽修厂的修理人员与张某各自的疏忽间接结合而产生,应由他们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的远近按份承担责任。王林是以虹冠汽修厂修理人员的身份至事发现场,从事车辆修理工作,其维修肇事车辆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雇主虹冠汽修厂应当对王林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虹冠汽修厂的修理人员未尽查看义务,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发动车辆是造成本起损害事故的直接原因,虹冠汽修厂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担责70%。货车驾驶员张某将车辆交于刘先生维护,刘先生系独立地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于张某,故张某与刘先生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张某作为定作人,应当为刘先生提供一个安全的作业环境,其又将车辆交于虹冠汽修厂的维修人员控制时,明知车底下有人,却未尽提示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酌定张某担责30%。
本案虽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仍应当对驾驶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认定杜某与沪环公司应当作为车辆所有人承担该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闵行区法院判决伤人单位虹冠高级汽车修理厂(虹冠汽修厂)赔偿伤者刘先生61348.67元,派工的张某赔偿26292.29元,货车使用人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沪环公司)和办理货车挂靠的杜某对张某的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