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中医没能及时检查出周女士已经怀孕,致使42岁的周女士当上了“超生妈妈”,事后,她认为孩子是因为医生的误诊“被迫”出生的,遂将医生和医院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孩子抚育费在内的经济损失35万余元。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返还周女士医药费429.8元,但对她的其余经济补偿要求没有支持。
周女士15年前曾经生育一子。1993年起,因患垂体微腺瘤,周女士内分泌失调,时常闭经,后经陕南中医门诊部中药治疗后,效果不错。2000 年4月,周女士再次出现闭经症状,便又来到了陕南中医门诊部,以前一直负责其治疗的王医生便按照老办法给周女士作了治疗,但未见效果。5个月后,病情迟迟未见好转的周女士去医院作了B超检查,赫然发现自己竟然已经有了八个月的身孕,且已无法进行人流。无奈之下,周女士于2000年年底生下一名男婴。
“超生儿”的降临违反了国家规定,给周女士一家带来了不少麻烦。罚款不说,孩子上不了户口,无法进幼儿园,抚养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对此,周女士认为,由于陕南中医门诊部技术差,导致漏诊,使自己失去了及时获知怀孕的时机,进而丧失选择中止妊娠的权利,直接造成自己在不知情和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产下第二胎。于是,将陕南中医门诊部和王医生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超生儿”生活费、教育费、护理费等各类经济损失35万余元。
陕南中医门诊部和王医生则认为,周女士已经育有一子,有第一胎经验的人没有理由自己不察觉怀孕,而要到怀孕八个多月后经由B 超才知道。何况,周女士在其他医院作产前检查时,曾在胎动孕周一栏内填写为“5月”,这说明周女士明知自己怀孕。门诊部诊疗手段有限,加上中医技术所限,在病人误导的情况下未能查出周女士怀孕,是客观条件所限而无主观故意。周女士生育第二胎与其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作为有过一次生育经历的女性,主张其在怀孕近八个多月时尚未能察觉,而需经由B超检查得知,显与人伦常情相悖。依周女士陈述填明胎动时间的病历,为证明周女士明知怀孕事实的有力证据,周女士在应当明知且事实证明其亦明知自身怀孕的情况下,终止妊娠选择权及生育权均掌握在其本人手中,他人无从侵犯。因此,陕南中医门诊部及王医生的医疗行为与周女士产下第二胎之间无因果关系,王医生在为周女士诊治时仅凭周主诉闭经就作相应治疗,未作进一步鉴别诊断,存在不足,故周女士支付的医疗费理应得到返还,由于王医生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陕南中医门诊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