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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五大法律误区? Post By:2009/7/9 21:09:28
一、做低房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中, “阴阳合同”已经成了 “潜规则”,很多买卖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国家税收,在递交给税务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往往约定的价款要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虽然目前这种情况在各区房产交易中心的 “参考价”政策中有所 “遏制”,但诉讼中,还是会有当事人以价款的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整个买卖合同无效。 然而做低房价不代表合同必然无效,在 “阴阳合同”的情况下,仅是用于避税的价款约定无效,并不妨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千万不要自以为是的认为只要自己不想卖房,就可以用 “做低房价系违法”来 “替罪”。 二、合同签字就有效 在房屋买卖和租赁中,有的当事人会在交易成功后才得知自己买受或承租的房屋竟然是违法建筑或者含有违法建筑。这说明,不少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重视审查对方的房屋权证,认为只要签订了白纸黑字的合同,自己的权利就能受到法律保护,等到诉讼发生后才追悔莫及,毕竟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 三、夫妻单反卖房无效 不少卖家后悔自己 “一时冲动”,便以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出售他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为由,要求判定合同无效。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查明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若权利人只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售房者一人,那法院将认定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四、支付违约金能解除合同 法院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自认为 “只要我愿意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其实不然。法院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如果一方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并且合同也有继续履行可能的,法院原则上将考虑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而不会简单地以 “支付违约金”来替代合同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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