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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房组合未兑现,历经四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Post By:2009/7/8 22:19:34
四年前房产商许诺同时购买一房一车,便可免费获得一张沪产私车牌照的额度。今年初,准备买车的王先生根据这一约定,诉请房产商按约提供车牌或以当月拍卖均价39000元给予补偿。 原来在2000年时,上海的房市和车市都比较疲软,为促进房地产和汽车销售,本市一度实施“车房组合”销售政策。 某房产公司和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工商银行等约定,业主凡同时购买商品房一套和指定型号私车一辆,即可免费获得一张价值5000元的私车牌照的额度。当年9月,王先生向房产公司购买本市丁香路一套房屋,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房产公司向王先生免费提供一张私车牌照的额度。其后,王先生并未立即购买私车,“车房组合”政策亦在2001年10月被有政府关部门取消。现王先生以自己对“车房组合”政策不明知,与房产公司的约定与该政策无关为由,要求房产商履行合同;房产商则以王先生主张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车房组合”约定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房产公司所签合同,是以当时“车房组合”销售政策为签约背景的。由于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取消时间等被当时许多媒体所报道,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故王先生认为“车房组合”是房产公司自行推出的优惠措施,不符合客观事实。因双方未约定交付私车牌照额度的具体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故房产公司提出的王先生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因政府取消了“车房组合”销售政策,且是在双方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之前,使房产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王先生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鉴于“车房组合 ”是促进本市房地产销售的一项措施,对房产公司来说,其自身是此项政策的获益方。根据《合同法》之公平原则,双方应合理分配在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故房产公司应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王先生主张的过高的补偿部分法院则难以支持。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公司补偿王先生私车牌照额度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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