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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12 10:36:04
--  自己未用借款,借钱该谁归还?

打了借条却说借款的人不是自己,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由他人借了款项。然而,其所有的辩解在黑纸白字的借条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诸女士在判决生效起30日内向姜先生归还15万元的一审判决。

来自江苏省兴化市姜先生在上海做生意,因碍于情面,他在朋友诸女士开口借钱时,爽快地出手15万元。诸女士立下借条一份:“今借姜先生人民币十五万元,自2009年1月7日始2009年3月6日止。”然而,约定的两个月已经过去,姜先生多次催讨,诸女士仍没有归还的意思。无奈之下,姜先生将诸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5万元。姜先生诉称,当时,诸女士说家庭及经营急需,我一时同情借给了15万元,诸女士还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办理了抵押。

诸女士在辩称中却口口声声说自己没有向姜先生借过钱。所谓借条,其实是由于自己向案外人陈某购买了一套房产,还欠陈某52万元房款。后因陈某资金紧张,同时因房屋产权已登记到自己名下,故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向姜先生借款,并以房屋做抵押。因此,自己实际未向姜先生借款,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审理,姜先生出借钱款后,诸女士出具了借条。去年1月8日,双方至金山区公证处办理借款协议公证,再次对15万元借款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去年2月27日,双方还至奉贤区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载明由姜先生代诸女士办理一套房屋的抵押、买卖等手续。

法院认为,诸女士虽表示钱款系案外人陈某所借,因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退一步说,即便如诸女士所述系案外人所需由其向姜先生借款,然因诸女士已通过借条、收条,并经过公证的方式确认由其自身归还,故双方借贷关系仍应予以确认。为此,姜先生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