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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生意大打出手,无端老太重伤如何处理?  (http://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9&id=518)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2/28 22:34:30
--  为生意大打出手,无端老太重伤如何处理?
    清明期间扫墓的人络绎不绝,这也吸引了不少商贩来此处摆摊。外地来沪的董某和傅某也不约而同地到公墓门口设摊,出售鲜花等祭扫用品。二人几日来为了抢生意早已不和,甚至还大吵了一架。2009年清明当日,董某与傅某因争抢生意再次发生争吵,随后一言不合双方扭打起来。两人的家属和雇佣的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场面一片混乱。而此时恰巧李老太及其家人在公墓门口下车准备进去扫墓,在经过打架人群之时被挤来挤去,李老太一时没站稳,不慎摔倒受伤。随即李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李老太接受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
   事后,经公安机关协调,参与打架的董某、傅某赔偿了李老太3.9万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老太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由于与董某等人无法进一步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遂李老太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同时李老太认为公墓作为墓园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故也将公墓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前二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之前水火不容的董某和傅某竟然冰释前嫌,共同委托了一名律师“一致对外”。两被告辩称: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其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与伤情不符。另外,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是由被告造成的,不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公墓辩称:其和打架事件无关,原告也不是在墓园内受伤,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董某等二被告发生争执后扭打在一起,其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对处于该场所的人员、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现原告在相应的时间、地点遭受外力作用后受伤,二被告不能证明损害后果并非由其行为造成,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遭受的损害结果,也无证据证明是被人直接撞击造成,既可能是被人撞倒,也可能是避让中自己摔倒,考虑公平原则,受害人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另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原告遭受人身伤害的场所在被告某公墓的南门外,从建筑物四周范围或从经营者对门前区域的管理范围看,被告某公墓对出入该处的消费者尚有适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该处受伤,被告某公墓管理上有所疏忽,但并非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被告某公墓对董某等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董某、傅某承担50%的责任,共同赔偿李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8万元,公墓管理部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