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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7 23:53:38
--  电动车行驶中断裂,摔倒受伤谁赔偿?
本市一女士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下班,不料自行车因质量问题前叉突然断裂而摔伤,日前,经宝山法院判决,该女士得到38000余元的经济赔偿。
   原告詹某于2002年6月20日购买了一辆被告某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18E电动自行车。2003年9月9日,原告骑该电动自行车下班途经上海煤气公司附近时,电动自行车的前叉突然断裂,造成原告摔倒,左手骨折,两颗门牙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先至上海长海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500余元,后长海医院的医生建议手术治疗,而原告选择保守治疗,故又至黄浦区金陵东路地段医院接受中医治疗,花费医疗费人民币600余元,为减少交通费损失,原告至附近的宝山区淞南地段医院注射,花费注射费人民币30元。原告为就诊和处理纠纷共花费交通费人民币400元。事发后,原被告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对电动自行车前叉突然断裂导致原告受伤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项目的金额认为过高。
   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因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原告在正常行驶途中前叉突然断裂,导致原告受伤,被告理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在三家医院治疗,但均有其合理的原因,长海医院建议手术治疗,原告则选择中医保守治疗而至金陵东路地段医院就诊,后又因交通方便至淞南地段医院注射,原告的行为并未扩大损失,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诉请。同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且原告的工种因受伤而改变,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法院酌情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