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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中介未办完房屋交接,业主是否可以拒绝中介费?  (http://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6&id=719)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6/17 22:15:46
--  房产中介未办完房屋交接,业主是否可以拒绝中介费?
2009年7月下旬,经中原物业公司居间,李琳愿以转让价格为210万元,购买金膺名下于本市武宁南路某号房屋,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在协议签署后5天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分别按协议约定的房款价1%各自支付居间方佣金;待办妥过户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李琳为房地产权证人后3天内,买卖双方对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交房,签署《房地产交接书》等内容。《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后,金膺、李琳均签署《佣金确认书》,同意各自支付佣金2.1万元。     2009年8月2日,金膺与李琳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李琳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中原物业公司佣金1.05万元。同月25日,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09年9月6日颁证李琳为该房屋产权人。之后,中原物业公司曾两次组织金膺、李琳办理房屋交换,因金膺不到场未能办妥。同年10月,金膺与李琳自行结清房屋余款,办妥房屋交换手续。2009年12月上旬,中原物业公司分别将金膺、李琳起诉到法院,要求金膺、李琳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分别支付佣金2.1万元、1.05万元。     法庭上,金膺辩称佣金是中介服务费,只有进行中介服务才能收取服务费。而中介商中原物业公司没有完成后期交房服务,不能收取佣金。承认中原物业公司仅是两次短信通知自己交房,但一次是自己下班回家后没有人来,另一次自己并不在家,所以无法办理交房手续,直至同年10月中旬,中间商不再进行沟通,自己找李琳自行办理了房屋交接。还声称自己没有委托过进行房屋交易,是中原物业公司自己找上门的,表示不愿支付佣金。     李琳则辩称,房屋交易过户后,因中原物业公司和卖房人金膺有矛盾,因此中介商组织了两次交房都没有成功,基于中介商不能提供良好的房屋,随自行与金膺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认为中原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没有协助自己完成交易过程,也表示不认可该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金膺与李琳是在中原物业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中介商曾两次组织金膺、李琳进行房屋交割,均因金膺不到场而告吹,该行为还导致房屋交接手续未如期完成,中原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居间人的通知协助义务。金膺、李琳理应按照《佣金确认书》所确定的金额如数支付,涉及金膺声称未委托中间商进行居间辩称,法院不予采纳,遂一审判决金膺、李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