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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公司独家销售,格式条款为何无效?  (http://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6&id=519)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2/28 22:41:32
--  中介公司独家销售,格式条款为何无效?
2008年12月,市民姚先生在佘山风景区购买了一套别墅,趁着房价飞涨,他就想把自己原先居住的那套别墅卖掉。在比较了几家中介之后,姚先生选定了规模较大、名声在外的某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一再向姚先生表示能为他找到合适的买家,保证姚先生拿到期望的500万元房款,但同时坚持要签订《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合同》。姚先生寻思着自己终究是要把这套别墅卖掉的,而且他觉得这家中介还是能够信赖的,虽然合同内关于委托期限、违约金等条款不尽合理,但还是毅然签了该份合同。
   2009年1月,中介公司找到具有购买意向的陈某,以500万元为成交价格陈某与姚先生签订了《居间协议》。但之后,陈某在看过其他面积差不多,但价格却整整便宜了50万的别墅后,多次通过房产中介与姚先生进行协商,希望能够降价,但姚先生就是咬价不放。在遭到拒绝后,陈某便迟迟未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3月,房产中介公司出具一份《证明书》,称由于买方陈某未能接受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陈某于15日之内未能签订合同的,卖方姚先生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中介方将已收到的卖方房屋资料如数退还卖方。15日后,因陈某仍未同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无奈交易取消。
   同年4月,姚先生见该中介公司毫无建树,便通过其他中介将别墅卖给他人。某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便以姚先生违反《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合同》关于“独家委托”的规定擅自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地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姚先生支付房价款1%即5万元的违约金。
   被告姚先生辩称,独家出售居间协议属格式合同,“独家委托”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原告未履行提示注意的义务,应属无效。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独家出售”的条款系原告事先拟定和打印,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在拟定该条款时与被告事先协商,因此属格式条款。从该条款约定的内容来看,结合合同中关于委托期限的约定,其排除了被告委托其它人居间出售的权利,也即如果原告未能居间提供合适的买家购买该房屋,则被告将永远不能出售该房屋,故法院认为“独家出售”条款排除了被告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根据该条款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