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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变更公司登记,是否构成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  (http://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5&id=562)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18 23:25:37
--  离婚诉讼中变更公司登记,是否构成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

2008年7月份,刘亦刚已经第一次向韩青提起了离婚诉讼,当时他们的孩子刚刚两岁半,刘亦刚的离婚诉状非常简单,理由就是感情不和,常有口角,遂提起离婚诉讼。韩青作为知名电视主持人,刚刚在传媒业工作得有所起色,考虑到自己的公众形象,更重要的是这段婚姻对她来说来之不易,她更想和丈夫彼此冷静一下,于是没有同意丈夫的离婚诉讼。最终法院说服了刘亦刚撤销了这次离婚诉讼。可就在刘亦刚撤销离婚诉讼之后大概五个多月时,韩青在家里偶然发现了丈夫名下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委托书。丈夫与他人投资成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经营得很红火。经营一向顺利的公司有什么事项需要变更呢?韩青怀着不解的心情,委托律师查询了这次工商变更事项。
原来这次工商变更涉及股东变更,股东变更不是别人,就是丈夫自己。丈夫将自己名下3000万元的股权通过零对价的方式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不是别人,就是丈夫曾经的同学郭松。
法院认为,郭松曾是刘亦刚的同学,现与刘亦刚系同事关系,并曾是同一公司股东。基于双方的密切关系,所以郭松在与刘亦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明知刘亦刚与韩青之间夫妻关系恶化的事实。在郭松明知上述事实情况下,仍与刘亦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足以证明刘亦刚、郭松在协议订立时的主观状态并非善意,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且郭松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尚未支付相应对价,故郭松受让刘亦刚股权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依据《婚姻法》、《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确认了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