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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26 0:31:53
--  离婚后,异国父母如何行使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父亲则加入了美国籍并去了美国。现在在美国的父亲提出探望儿子的要求,遭到了母亲的强烈反对。家住闵行区的殷女士和秦先生于1994年登记结婚,两年后有了一个儿子。后为琐事发生摩擦,殷女士于1999年向上海法院提出离婚,但没有得到允许。 2000年,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儿子由殷女士抚养,秦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子18周岁时止的判决。离婚后,秦先生加入了美国籍。由于在异国探视儿子有诸多不便,思儿之念越发强烈,终于于今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每年7月15日至当年7月31日对儿子实施探望权。
原妻反对探望
    殷女士不同意秦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中止秦先生的探望权。她辩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先生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对其家人采取谩骂等粗暴行为,对儿子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外,秦先生在离婚判决书生效前出国,多年来一直杳无音讯,未履行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此外,儿子已年满13周岁,他本人也不愿意打破目前的平静生活,也不同意秦先生探望。
暑期半月适宜

    法院认为,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秦先生作为父亲,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殷女士有协助秦先生行使探望权的义务。现殷女士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行使探望权会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故殷女士不同意秦先生探望,并反诉中止秦先生行使探望权的反诉请求,实难支持。由于秦先生长期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生活,故其提出在暑假期间集中探望儿子15天之诉请,尚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秦先生自2009年起每年7月15日至7月31日对儿子实施探望权,至其儿子18周岁时止的一审判决。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1/2 13: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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