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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出租房屋擅改车库及消防通道设计 业主大会诉讼恢复原状获支持  (http://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id=46)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6/18 22:58:07
--  开发商出租房屋擅改车库及消防通道设计 业主大会诉讼恢复原状获支持
 开发商将大楼的两层楼面及地下一层车库出租给他方开设卖场,为符合承租方对经营场地的需求,开发商将车库及消防设施进行了改造,导致车库数量有所减少,由此引发大楼业主大会与开发商、房屋产权人以及卖场之间的一场排除妨害纠纷。近日,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业主大会要求被告方按房屋竣工验收图纸恢复停车位及消防通道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01年9月,上海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置业公司将其开发并所有的位于本市陆家浜路某花苑地上一、二层及地下一层停车库出租给广州公司用于开设卖场,租期20年,合同中特别注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须符合卖场要求,对房屋进行全面加固和补强。此后,开发商按合同要求对出租的停车库及消防设施进行改造,原有停车位减少近10个。
  2005年9月,开发商将上述房产产权转至集团公司名下。
  去年7月,该花苑业主大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房屋产权所有人、卖场等按房屋竣工验收图恢复停车位和消防通道。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业主大会的诉讼请求。
  卖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本案地下停车库非小区公共部分,卖场承租车库后享有使用权。尽管《物权法》规定“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该规定不应当释义为“业主对车库享有优先使用权”,业主的“优先使用”并不等于完全的“使用权”。即使法院认定需要恢复停车位、消防通道,也应由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承担责任及费用。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人,业主负担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又要受到其他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人的制约。否则,其他业主可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由于开发商所建造并出租的房屋不符合承租方开设卖场的使用要求,使得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结构加固和补强作了约定,双方对该约定的履行改变了房屋原先的规划设计,停车位减少近10个,消防通道通行方式有所改变,致使小区业主居住便利受到影响,并存在安全隐患。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方共同承担实施恢复停车位、消防通道所发生的费用的判决并无不当。至于各被告之间的分摊,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各方当事人若协商解决不成,可另案涉讼。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