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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8 0:12:54
--  名字与年龄不妥,更改姓名能否获批?

名字叫蓓蕾的人众多,但22岁的蓓蕾小姐却认为成年人仍称之蓓蕾不妥。今年2月27日,蓓蕾小姐来到了当地派出所申请改名。为啥要改名,理由简单:因"蓓蕾"的寓意是"没开的花",而今自己现成年,再叫此名实在不妥。派出所经过审查,于今年4月19日以回复单的形式做出了未批准的答复。7天后,蓓蕾小姐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户口登记条例》也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为由,诉诸闵行法院请求判令派出所依法履行职责,批准其改名申请。法庭上,派出所辩称,蓓蕾小姐的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经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原告申请更改姓名并无特殊情况,被告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故不予批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闵行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则将上述规定中明确为"18岁以上的居民因户口登记差错或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特殊情况要求更改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有关更改依据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而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必须"依照规定"。据此,认为蓓蕾小姐申请更改姓名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对其诉请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