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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18 13:52:08
--  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侵权赔偿?

 因模仿他人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江苏南通海尔斯药业有限公司日前被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令"立即停止对上海运佳黄浦制药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运佳公司经济损失8000余元"。


  运佳公司是1993年8月设立的制药企业。专业生产治疗便秘的"开塞露"药品,该公司生产的甘雨牌"开塞露"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占有率和知名度。2003年4月,运佳公司发现上海华氏大药房销售的海尔斯牌"开塞露",其外包装装潢与甘雨牌开塞露十分相似,为此,运佳公司与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查明,2003年2月至5月间,海尔斯公司销售给上海华氏大药房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的"开塞露",擅自使用了与运佳公司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装,并获利3000余元。经工商部门认定,海尔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今年3月,运佳公司以海尔斯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由,将海尔斯公司告上了法庭。


  海尔斯公司对运佳公司的指控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工商处罚的程序和实体违法;运佳公司的产品并非知名商品;海尔斯产品包装与运佳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何况,海尔斯产品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系合法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衡量两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近似,应以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是否相近、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是否会发生误认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海尔斯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在上述要点上与运佳公司完全相同,且文字、图案、色彩的排列组合在整体上与运佳公司产品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海尔斯公司在工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处罚决定现已生效,故法院对工商部门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海尔斯公司以"其包装已获得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系合法使用"的辩称。法院则认为,运佳公司指控海尔斯公司侵权的时间早于海尔斯公司申请专利的时间,故对海尔斯公司的这一辩解不予采信。


  鉴于本案中运佳公司对其损失难以计算,法院以海尔斯公司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和运佳公司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依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