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0/14 21:41:26
-- 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有效吗?
7月19日,魏某一纸诉状呈递顺庆区人民法院,将杨某、刘某和吕某告上法庭。原来魏某和杨某是南充某实业公司的股东,各自拥有40%和60%的股权。魏某担任公司监事,杨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法人。而刘某、吕某之所以牵扯进这一官司,是因他们受让了杨某的股权。 魏某称,6月中旬,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将其所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刘某、吕某。匪夷所思的是,杨某采用伪造股东会会议记录、找人冒名顶替的方式,将魏某的股份也转给了刘某,并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魏某知晓此事后,多次找当事人要求废止转股协议,恢复原公司登记,但“三被告一直置若罔闻”。
被告: 我的股权我转让,咋不行 对于股权转让,杨某坦陈,她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时,的确未通知魏某,通过找人顶替的方式,将魏某的股份转让出去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司的股份全部都是她的。杨某称,因为她借了魏某丈夫90万元,于是就以魏某占有公司40%股份的方式,作为这笔借款的担保。“其实公司的股份全都是我的,杨某并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 而刘某、吕某称,他们受让股份时,有个叫魏某的人在场签字认可,至于是不是魏某本人,他们就无从得知了。
法院: 法律有明文规定,转让无效 顺庆区人民法院查明,5月15日,魏某和杨某分别从南充某公司原股东手中受让了该公司股份的40%计32万元、60%计48万元,并在南充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 6月16日,杨某通过找人冒名魏某,伪造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在未通知魏某本人的情况下,与刘某、吕某分别签订了《转股协议》,将其股份转让;同时又让假冒的魏某与刘某签订《转股协议》,将魏某在公司的全部股份以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6月18日在南充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杨某提出自己享有公司全部股权,魏某并非该公司真正股东的主张,并无真凭实据。 9月初,顺庆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杨某与刘某、吕某签订的《转股协议》无效;刘某与假冒魏某签订的《转股协议》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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