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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12 15:01:58
--  飞车抢夺为何会被重判?

被告人邹某,郭某系外地来沪人员。其中邹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满释放后,邹某与同乡郭某一起从老家到奉贤,在一时找不到工作后竟心生抢夺的歹念。2009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郭某经预谋,由郭某驾驶一辆摩托车,邹某则搭乘后座伺机抢夺他人财物。当郭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本区南桥镇西渡社区西闸公路横泾港桥时,邹某突然从后面伸手,当场夺得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金女士所背的银灰色女士单肩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540元,红色皮夹一只,诺基亚牌6300型手机一部等物。后经物品财产估计鉴定,涉案价值人民币4040元。

【评析】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当场强行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害人邹某系累犯,且二被告人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抢夺罪是重点打击的侵财型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不满5000元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一)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二)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被告人实施飞车抢夺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更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存在潜在的威胁。故法律规定对飞车抢夺比照一般抢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