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8 0:07:54
-- 为入帐打借条,借款关系能否成立?
"借条,原借胡先生人民币叁万元现推迟还款。借(款)人:陆先生,2001.9.7。"就是拿着这张借条,胡先生把陆先生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陆先生不肯还钱。除了要法院判令陆先生归还3万元的借款外,胡先生还希望法院能帮他讨回利息。
难道陆先生真的在亲手写下借条后却又想要赖帐呢?这3万元钱根本不是他个人向胡先生借的!说起这场纠纷,陆先生真是一肚子苦水。他告诉法官:1999年胡先生向上海银点广告有限公司投资了3万元用于制作明信片。因为双方没有合作协议,他们决定用借款的形式入帐。于是,在胡先生的要求下陆先生写下了借条一张。按照陆先生的说法,事后胡先生已经从广告公司领取了420套明星片和价值4.5万元的发票。如果真要较起劲来,胡先生至今还欠着3000元工程款呢。难道这420套明星片、4.5万元发票再加上3000元工程款还不足以抵销那3万元钱?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陆先生拿出了一些录音带还喊了公司的财务和知道投资明信片事情的朋友来作证。这些说法胡先生当然是不承认的,而且,最终法院也没能采信陆先生的辩解。
上海二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胡先生提供了陆先生亲笔书写的借条。虽然陆先生对借条的内容提出质疑,认为3万元钱不是个人借款,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及录音记录予以证明,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借条所证明的事实,因而本院无法采纳。至于用胡先生领取的明信片、发票及拖欠的工程款来抵销本案借款的主张,由于双方这些事实存在争议,故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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