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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30 23:58:35
--  私自调查盗窃事件影响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符先生与陈某是同一地区不同单位的员工。去年10月29日晚,陈某在厂内值班时,有人向其反映宿舍内的物品被盗的情况。陈某听到此情,不但没有报警,反而充当起了侦查人员。他四处询问,排摸抓贼。他的举动,惹出了风波。当他听到隔壁单位一卷发的人前几天来过事发地点的消息后,便找到了隔壁单位的老板,探听是否有个卷发的人。厂里卷发的人即是符先生。想把事情搞清楚的老板找到了符先生,要求他与陈某对质。就这样原本素不相识的符先生与陈某见了个正着。"查案"颇有看头,引起了现场两家单位的员工围观。说是对质,陈某却有含沙射影。当问及符先生是否偷过东西时,符先生情绪刹时十分激动,双方发生了争吵。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后,陈某作了"汇报"。至此,符先生被带到了公安部门接受询问,数小时后才回到家中。
  身心受损诉诸法律
  由于被人怀疑偷窃,符先生心理受到了一定的打击。符先生自己感觉到事发之后睡不着觉,想起来心口就痛。经医院检查,拟诊患了神衰综合症。为此符先生花费诊疗费、医疗费326.7元。精神上压力重重,经济上化去了医疗费,名誉上更是受辱不浅。去年11月,符先生诉诸法律,要求陈某向其赔礼道歉,并在双方单位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医药费、误工费768.51元,精神损失5000元。法庭上,陈某则坚称并未指责对方有偷窃行为,并未损及名誉为自己,坚决要求驳回对方诉请。
  法院判决赔礼赔钱
  偷窃事件只有法定机关有调查、处罚的权力,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可以超越法律规定擅自进行调查取证,应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认定。陈某在其单位员工报失窃后不立即报警处理,而是自己到处打听询问,在未掌握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说出足以令人对符先生产生怀疑的言语,致后来对质中,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引起双方单位的一些人围观,在符先生情绪激动时,陈某强行将其拉入办公室,其处置失窃事件的措施有明显失当之处。这些事实可表明陈某对符先生的贬义显露无疑,后符先生在众人关注下被"110"带走,客观上足以使第三人产生对符先生的不信任感,已实质构成了对其名誉的毁损,降低了他人对其社会评价,因此陈某侵权的事实客观存在。符先生要求陈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视名誉受损范围、所受痛苦程度、对方过错程度等情况而定,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500元。为此,闵行法院做出判决,判令陈某在双方各自单位内以书面形式向符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