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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http://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8&id=192)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24 10:32:23
--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 全。客观方面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向人群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要有:
      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虽然交通运输安全也属于公共安全,但既然法律对其做了特殊规定,交通运输安全就专指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而不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客体所包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刑法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该罪的主体在行为前对其行为所侵害的范围往往不能确定,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死伤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死伤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置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前罪是过失犯,必须以产生刑法规定的损害结果为依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后罪属于危险犯,不以产生危害结果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危害结果只是加重处罚的法定条件而已。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基准刑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要重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准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