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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拒绝办理建造师证书手续,员工可否起诉索赔?  (http://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7&id=721)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6/17 22:24:40
--  单位拒绝办理建造师证书手续,员工可否起诉索赔?
1977年4月,李宏进入该单位工作。2005年初,该单位改制,所有员工的工龄计算到2004年12月31日。在2005年年7月1日、 2008年1月1日,李宏与该公司签订了两份书面合同。在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 日止,李宏职务是综管部长,岗位工资是每月3000元。在2009年12月29日,双方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载明,从2010年1月1日起,双方不再续约,单位给予李宏一次性补偿款等内容。2010年1月6日,公司为李宏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在2010年2月4日为李宏办理了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注销申请登记。     2010年3月26日,李宏起诉到法院称,接公司通知双方从2010年1月1日起不再续签合同,但公司至今未为自己办理建造师证转移手续,未归还建造师印,并由此造成自己不能找其他工作的经济损失,诉讼还涉及到其他社保险和伤残补助金约10多万元等内容。     庭审中,装饰工程公司将建造师证、印移交给了李宏。李宏当庭撤销了该诉请。针对李宏的其余诉请,公司辩称由于起初并不知道要办理相关的网上转移手续,但知道后就已积极进行了办理,同意按照裁决认定来办,支付李宏2个月的差额工资。对于李宏其余之诉均则予认可。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还应当包括协助劳动者办理离职和就业的相关手续,使得劳动者在工作转换过程中不至于脱接。尽管装饰工程公司及时将建造师资格证书移交给李宏,但没有在终止劳动合同15天办妥李宏建造师资格注销登记手续,给李宏的再就业带来负面影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的规定予以赔偿,法院酌情确定应承担赔偿550元,退还扣发工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