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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事故难求偿,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  (http://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7&id=1046)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2/13 16:28:10
--  工伤事故难求偿,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
2009年6月,金星公司由于需要在车间安装工艺管道,将安装工程发包给尖山公司。同年7月,尖山公司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张某叫老王到该车间做杂工,工作内容包括装卸和油漆管道。次日,老王在脚手架上油漆管道时跌落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老王受伤后,张某当即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并垫付了5万元的医疗费。嗣后,老王与尖山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果而返,老王便将尖山公司与张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尖山公司辩称,与老王不存在雇佣关系,老王是经张某介绍前往金星公司粉刷油漆的。而且涂装工程本就不属于尖山公司施工内容。张某在庭前提出反诉要求老王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并要求追加金星公司作为第三人。
金星公司称,老王与其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虽然该公司与尖山公司的安装合同中未书面约定由尖山公司完成涂装工程,但双方口头协商在工程金额不变情况下,增加管道的防腐涂装。
尖山公司和张某为反驳老王的诉请,提供了一份由老王签名的证明书,内容为老王是经张某介绍到金星公司粉刷油漆,张某垫付的医疗费在其得到金星公司工伤费用后偿还。
不但得不到赔偿款,反而还要拿出医疗费!老王心急万分,他说,张某在其受伤后将在证明书上签字作为垫付医疗费的前提条件,当时为了及时得到治疗,自己才在张某提供的证明书上签了字。
听完双方陈述,法官发现该证明书存在重大瑕疵。因为证明书的内容与老王始终坚持自己是受雇于张某,并只要求尖山公司与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陈述相悖。而且金星公司自始至终否认其与老王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老王也确认了金星公司所说,因此其不可能从金星公司处获得工伤费用。既然老王明知自己不可能从金星公司获得工伤费用,那又为何在该证明书上签名呢?考虑到老王本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官认为该证明书很可能是在老王不清楚其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签署的。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亲赴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分析汇总的案件信息,法官发现老王是由张某招用进入工地做临时工的,其从未接触过金星公司的招工人员。此外,事故发生所在的施工现场并无金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场监督、指导,老王与其他工作人员均是在张某指导下开展工作。更让法官觉得蹊跷的是张某在垫付医疗费后,其与老王均未与金星公司联系垫付费用的事情。
    通过案件审理,法官认为老王虽然与张某未订立书面雇佣协议,但根据老王的用工情况,双方间存在实际的雇佣关系。而张某作为尖山公司的工地负责人,他雇佣老王的行为代表了尖山公司,因此,老王与尖山公司之间成立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定尖山公司赔偿老王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