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LAWBBC 法律咨询网 www.lawbbc.cn (http://lawbbc.cn/index.asp) -- 房产法律 (http://lawbbc.cn/list.asp?boardid=26) ---- 上海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6&id=435) |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0/29 21:41:16 -- 上海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4)44号 答: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我们认为,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 二、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还有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签订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以未经出租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四、当事人以转让公房使用权时未经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因此,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在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但对于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公房的,也应本着尊重现状的精神,合理保护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利益。故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共同居住人已搬离公房,受让人已实际入住该公房的,表明原共同居住人已以事实行行为同意承租人转让其公房承租权,当事人再以未经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至,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