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LAWBBC 法律咨询网 www.lawbbc.cn (http://lawbbc.cn/index.asp) -- 婚姻继承 (http://lawbbc.cn/list.asp?boardid=25) ---- 离婚后,异国父母如何行使探望权? (http://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5&id=244) |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26 0:31:53 -- 离婚后,异国父母如何行使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父亲则加入了美国籍并去了美国。现在在美国的父亲提出探望儿子的要求,遭到了母亲的强烈反对。家住闵行区的殷女士和秦先生于1994年登记结婚,两年后有了一个儿子。后为琐事发生摩擦,殷女士于1999年向上海法院提出离婚,但没有得到允许。 2000年,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儿子由殷女士抚养,秦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子18周岁时止的判决。离婚后,秦先生加入了美国籍。由于在异国探视儿子有诸多不便,思儿之念越发强烈,终于于今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每年7月15日至当年7月31日对儿子实施探望权。 法院认为,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秦先生作为父亲,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殷女士有协助秦先生行使探望权的义务。现殷女士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行使探望权会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故殷女士不同意秦先生探望,并反诉中止秦先生行使探望权的反诉请求,实难支持。由于秦先生长期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生活,故其提出在暑假期间集中探望儿子15天之诉请,尚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秦先生自2009年起每年7月15日至7月31日对儿子实施探望权,至其儿子18周岁时止的一审判决。 |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1/2 13:35:53 -- 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