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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0/13 23:27:16 -- 老公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购车合同取消钱被转走
2007年11月23日,柳小姐在胡先生的陪同下至开隆公司购车,双方签订了一份奥迪新车订购合同,柳小姐支付10万元预付款。2008年3月2日,胡先生持上述订购合同原件及预付款收据原件至开隆公司要求解除该订购合同。开隆公司见到“材料齐全”,便解除了与柳小姐的订购合同,并根据胡先生的要求将10 万元预付款转为他人的购车合同的预付款。2008年4月,柳小姐至开隆公司询问提车的相关手续时,获悉胡先生凭籍订购合同及预付款收据原件办理了退车手续并领走了预付款。柳小姐认为,自己从未委托任何人代为办理与开隆公司的奥迪车订购相关事宜,开隆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在他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将自己支付的预付款交与他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开隆公司返还购车预付款10万元。
“老公”行为是否表见代理
开隆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称2007年11月23日,柳小姐与胡先生共同至开隆公司订购车辆,当时销售人员听到柳小姐称呼胡先生为老公,且预付款10万元由胡先生支付。2008年3月左右,胡先生凭当时签订的订购合同原件及预付款收据原件至开隆公司办理转订单手续。由于当时业务员未联系上柳小姐,于是,鉴于预付款由胡先生支付,且柳小姐与胡先生在购车时以夫妻相称,而胡先生又手持订购合同及预付款收据原件来要求解除合同,胡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故办理了与柳小姐解除合同的手续,将10万元预付款交于胡先生并转换成另一辆车的购车款。
单方解除合同应该担责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胡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核心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中,胡先生为无权代理人,而开隆公司相信胡先生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其所持的是合同原件与预付款收据原件,以及销售人员听到柳小姐称呼胡先生为老公。但开隆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柳小姐在购车当时与胡先生以夫妻相称。且开隆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解除合同、退还大额预付款这一涉及合同相对人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在维护交易安全角度上,具有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结合开隆公司关于其销售人员曾打电话联系柳小姐进行核实的陈述,可见开隆公司当时并未完全相信胡先生具有此重大事项的代理权。确认胡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解除合同非柳小姐的意思表示。开隆公司未经柳小姐同意单方面解除了买卖合同,并在未征得柳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将柳小姐的10万元预付款转为他人购车的预付款,现柳小姐要求返还预付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